我开副食店申请食品流向许可,需要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这是什么?

* *便利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食品经营活动。

二、食品经营应符合环境卫生要求,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符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健康要求的,不得参与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检查购买的食品包装标签,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根据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有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应商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认证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完成食品台账建立,及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向辖区工商部门报告,迅速下架问题食品,撤回,及时告知供应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告,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予以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市场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检测结果应当登记备案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告知消费者食品的真实信息。超过保质期及时做好清柜、撤架、销毁、结算、归档等事宜。

食品采购供应文件的相应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本单位职工在采购食品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的合法性、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首次与供应商打交道时,要求取得证明供应商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每年检查一次。

第四条采购食品时,应当分批向供应商或者生产加工者索取下列凭证,以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营销要求,并证明食品来源:

1.食品质量证明;

2.检验(检疫)证书;

3.销售票据;

投资者签名:

4.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

5.强制性认证证书(食品国家强制性认证);

6.进口食品代理的营业执照、代理信息、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明、报关单和注册证明。

第五条购买下列食品时,必须逐批索证:

1.活禽:检疫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动物产品检验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检验证书和购货票据。

第六条。具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以凭上述称号的相应标志和凭证直接销售,不需要其他票证。

第七条购销挂钩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销售凭证直接销售,不需要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检验系统

1.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中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3.纳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类、家禽、牲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

四、经营者购买食品时,应当查验证明供应商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向供应商索要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者规定以及按批次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保留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检查和获取具体票证的,由“食品卡票证系统”做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要检查食品包装标签,包括:

(a)用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和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注的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内容;

(四)限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储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可能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字样。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农产品和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投资者签名: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对过期、腐烂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南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检查是否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

九、市场经营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备查。

十、市场经营者应当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检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检验工作,经营者要求的重要食品相关票证应当统一保管,集中备案,并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采购、检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时,应拒绝采购。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员工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限使用健康证明。

二是新员工、实习生、实习生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防止先上岗后体检的情况发生。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离岗,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五,当观察到下列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食品或采取特殊防护措施:腹泻;手受伤和烫伤;皮肤湿疹、疖子;喉咙痛;耳、眼和鼻腔分泌物;发烧;呕吐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已进入我国销售领域的食品被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违法问题时,通过停止销售、将食品退回供应商进行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验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以下食品不合格: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量、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未经批准添加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品、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特性的;

(三)不符合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食品标准的;

投资者签名: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明示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数量、净含量和固体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编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明示,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明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适宜人群;

(四)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家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代理人、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质期限的;

(六)感官鉴定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蛀、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特征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不洁、破损严重,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商品标识;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食品,并对已销售的食品进行清点、登记,如实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只标注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应商改正;对不宜食用的食品,为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允许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方式予以收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上级部门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生产者销售者举报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下架(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食品撤出市场;经营者经通知未采取退市措施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撤回监督检查和上级监测中发现并经其他部门公布的食品,未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对在工商部门监管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出市场,未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退市,需要重新进入市场销售的,必须提供检验报告或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有效复印件,方可在市场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逾期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按不合格食品处理。

投资者签名: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案件查处和流通环节食品退市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警示消费者,提供消费引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及时进行回访和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信用卡制度。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发放销售信用卡,并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新闻等内容。在信用卡上。当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时,有了信用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以从销售到运输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追溯,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验、储存和运输系统

食品卫生检查系统

1,成立食品卫生命运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食堂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

2、把好食品采购关、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重点食品要定点,不允许采购发霉、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的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厚薄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严格洗涤;

4.储存的食物应该冷藏并保持新鲜。不需要保鲜的食品要与地面分开,分类堆放整齐,先用后取,使用前要检查是否变质;

5.确保不出售变质或未煮熟的食物,防止病毒交叉感染引起食物中毒;

6.规范送餐渠道。准备好的食物放在一个封闭的容器里,由一个特殊的升降机运送。

7、检查结果应记录、上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储存系统

1,食品仓储有专门的食品仓库,食品进出要登记。

2.确保仓库周围没有污染源。

3、仓库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打扫,定期通风,定期检查是否有过期食品,如果有过期食品,及时处理。

4.检验后包装的成品应存放在成品仓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淆。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类似食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5.冷冻食品应配备专用冰箱和冰柜。

6、食品储藏室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存放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涤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应当留出通道,方便人员和车辆通行,并设置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系统

1,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舱和各种集装箱等。)应符合卫生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应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的震动、撞击,小心轻放,防止损坏成品的形状;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作业结束后,搬运人员应撤离作业场所,防止食品污染。

投资者签名: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冷链销售系统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购商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冷冻设备,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货物到货后,应在最短时间内放入专用冷冻室,保证食品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冷冻食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的冷冻柜内,由专人看管,及时检查,并严格按照食品规定的温度存放。

第五条及时清洗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正常工作。坚持每季度清洗一次冷凝器冷却板,冰箱内蒸发管结冰5毫米以上进行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销售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确保所售食品账物相符。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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