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干什么的?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的方针是明确的,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立财产权利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其效力。这与物权法的作用密切相关。物权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不要再分头争论了。

商鞅在《尚军》中说:“一只兔子跑了,一百个人把它赶跑。如果不把它当兔子,你可以认为它是一百只。不决定你的名分,你老公满城卖兔,贼不敢拿。决定了你的名分,就不能决定你的名字。尧、舜、禹、唐四人一齐奔去。你与生俱来的权利已经决定了,但是穷人和小偷拿不走。”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A,给A使用。后来因为价格、熟人等原因,房子卖给了B,房子随B过户,房子归谁?B可以要求A腾出房子吗?解决一物二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房屋的权属,按照有无付款来确定房屋的权属,按照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房屋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另一种方式是根据房屋是否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来确定房屋的权属。以上解决方案都有一定的道理。没有物权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规定了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一,要看房子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有,

2.转移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为房屋所有人。

虽然是A先买的,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虽然B是后来买的,但是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的所有权人为B,因此,B有权要求A腾退房屋。甲方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甲方与原所有权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方可依据合同向原所有权人主张赔偿。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可以明确所有权,划分纠纷,稳定经济秩序。

3.物尽其用。

东西可以自己用,也可以给别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业务技能的人。物权法给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物权法》不仅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还规定了其他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诸多限制,如物权法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相邻关系的规定、征收征用的规定等。制定物权法是为了充分发挥物权法定分割和物尽其用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有恒产者有恒心”。确保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物权法以明确物的所有权和物的效用为立法目的。

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一系列规则来确定物权的归属,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物权保护方式方法的规定,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三,通过规定国有资产的范围和行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和行使,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和业主对建筑物的不同所有权来保护私人拥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保护权利人的物的使用权。总之,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母法,其他法律都是从宪法派生出来的。宪法规定大政方针,其他法律必须体现宪法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精神。物权法以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立法宗旨,以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原则,在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的分则中贯彻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产的精神。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