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种商品可以使用不同的商标吗?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在国内同一种商品上可以注册的商标数量没有限制。
有两种情况供你参考:
一是在某种商品上注册了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运作,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为防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多个近似商标。比如娃哈哈集团不仅在儿童饮品上注册了娃哈哈商标,还注册了哈哈娃、娃哈哈等。如果这些名称没有注册,当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这些名称时是否构成侵权还有待认定,但一旦注册,必然构成侵权。
二、以一个商标为主,在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系列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从而细分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比如五粮液集团,以五粮液商标为龙头,在其下不断推出五粮液、王良春,占领不同层次的市场。
商标权的特征:
第一,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具体性
专用性,又称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这种权利一旦取得,就具有排他性,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专用也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滥用。
(2)及时性
时效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期满后,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从20年到7年不等,大部分是10年,我国也规定了10年。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律,注册人可以无限期享有商标权。规定有效期的国家还规定,到期可以要求续展。但商标注册人未申请续展或者申请被驳回的,将丧失商标权。
(3)区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所谓的“属地原则”,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权利的国家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在该国申请注册,或者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要在我国注册,还要及时在销售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否则,一旦在外国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国使用该商标的出口商品就不能再进入该国或该地区,从而影响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自19年底以来,世界各国签署了一系列关于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然而,商标权地域性的法律特征并没有消失。《国际商标权保护公约》没有也不可能为成员国提供一套国际统一的商标实体法。因此,即使一个国家参加了统一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其涉外商标能否得到缔约方的保护,仍然取决于缔约方的国内法。商标问题的处理仍以缔约国的国内法为基础。
二、商标权本身的特点
商标权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商标权的禁止范围大于使用权的范围。
在商标权的内容部分已经指出,禁止权的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权的这一特征既不同于财产所有权,也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禁止他人私自占有和使用。这种禁止的范围严格限于所有权人所有的财产,不可能享有超出其占有和使用范围的禁止。在知识产权范围内,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具有超出使用权范围的禁止权。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并通过行使使用权获得收益。《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十多项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使用自己的作品,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获得报酬。当然,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但是,著作权人享有的禁止权不仅不能超出其使用权的范围,而且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前者叫合理使用,后者叫合法许可。如果他人在合理使用或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权人无权禁止。可见,著作权人的禁止权的效力小于其使用权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或者销售以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以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也在其专利范围之内。即专利权人的禁止权仅在其所取得的专利的发明创造范围内行使,不能扩展到其自身发明创造以外的相邻技术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有权禁止的,可以根据所获得的专利,由自己实施。商标权不一样。商标所有人虽有权禁止他人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其本人无权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也无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更无权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的禁止权比使用权更有效的特征是由商标、作品和发明的不同性质决定的。以商标和作品为例,作品一旦创作出来,就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复制、播放、表演,也可以翻译改编使用。各种形式的使用不仅会淡化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还会扩大人们对作者与作品关系的认识。作为一种标记,一个商标与商标所有人的联系需要重复无数次,这是唯一的表达。这种表现越独特,越贴近大家,消费者的认知就越稳定。反而会混淆商标与商标所有人的关系,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正因为如此,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超越其使用权有效范围的禁止权,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的权利。
知识产权不同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经过一定时间后,智力成果将进入公共领域,人们可以不经许可、不付费使用。比如,各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死亡若干年后(一般为50年)不再享有作品的财产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其作品,无需支付版税,也无需获得许可。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10 ~ 20年)后,将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实施自己的专利。商标权也是有期限的,也就是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有效期满后,他将不再享有这些权利,而在一定期限后,他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注册其商标,成为新的权利人。但商标权的这种期限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版权和专利权的期限是绝对的。当期限届满时,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将永远失去对其作品或发明的控制权。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继续享有商标权,这就是续展,而且可以不受次数限制续展,使商标权实际上成为一种永久权利。当然,商标所有人要想获得这种永久权利,就应该按时依法申请续展。如果他没有及时申请续展,他将自动失去他的商标权。另外,续展申请可能会因为不符合续展时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被驳回,这也会丧失商标权。正是因为商标权具有成为永久权利的极大可能性和因为商标权人未及时续展或者续展未获批准而丧失商标权,才使其成为相对永久权利。这恰恰是它在时效性上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特点。
(3)商标权的基础和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但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或前提上,与属于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有很大区别。首先,版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专利权来源于发明创造。当然,专利权不像著作权,一个作品创作出来就产生了,必须经过国家授权。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是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产生智力成果。因此,创造智力成果成为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前提和基础。商标由文字或图形组成,但文字和图形不会成为商标,除非它们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商标权的基础和前提不是谁创造了一个符号,而是谁把这个符号和一个具体的商品联系起来。当这种联系通过法律程序固定下来,就会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是因为基础和前提的不同,权利的性质也不同。著作权和专利权是基于智力成果的完成,因此权利人取得充分利用其成果的权利。但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其禁止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商标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将某种标志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的范围只是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作任何改变。为了保证商标所有人的这种专用权,防止混淆,法律赋予了商标所有人比专用权宽得多的禁止权,但没有对其专用权进行任何限制。
(4)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者的权利,更关注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商标设计者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在商标使用中没有体现,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设计者可以通过其他法律保护。如果商标外观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作为艺术品进行保护,那么与产品外观密切相关的商标外观设计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有人认为商标权不包括人身权,只包括财产权。从保护商标设计者权利的角度来说,也不是没有道理。商标权中的人身权相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来说,确实较弱,但商标所有人有权在商标的使用中标明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不能完全说商标权没有人身权。只能说,在实践中,商标权的行使更多的是体现在其财产权的行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