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办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还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纳税义务人与海关之间的税务争议、对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海关办理的税务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其特点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办理的税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案件的重大复杂性。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很难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为复杂,涉及范围较大,案件审理结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较大。
3.本地区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