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为什么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
第一,法院对侵犯著作权诉讼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对版权民事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分级管辖,即著作权民事纠纷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2.属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属地管辖。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二、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第一审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1-1 2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
2.属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适用属地管辖。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存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专利侵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
1.级别管辖:专利民事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属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适用属地管辖。即“因专利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或者进口地;使用专利方法的地点,以及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地点;制造、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施地;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场所。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2010,10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以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654.38+00万元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在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