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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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事先公布建设工程的条件和要求,招标单位参与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中特殊专业的招标由专业部门负责,并接受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七,下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和投资在654.38+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项目;

(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项目;

(五)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四)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招标议标的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招标议标方式:

(一)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成本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地理环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议标必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全过程工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多种形式,但一个单位工程不得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投标申请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解答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七)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标书;

(九)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将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招标文件之日止,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少于05天,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九条凡在本省依法注册从事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活动。

非本省注册的企业申请在本省参加投标,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接受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标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日期密封送达招标人。对投标书的修改和更正应在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前通过正式信函进行。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的建议,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与投标书一起密封同时发送给招标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规范进行编制,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四条、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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