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运输行业

税率:3%,

收集范围:陆运、水运、空运、管道运输、装卸。

普通税务业务:

陆路运输:通过铁路、公路、缆车、索道等陆路运输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水路运输:有通过河流、湖泊、江河、海洋等天然或人工水道运输货物或旅客的运输服务。海难救助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运:通过航空路线运输货物或乘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按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道运输: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和固体物质。

装卸:利用装卸工具或人力、畜力,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地点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地点之间装卸货物的业务。搬家业务按“装卸”征税。

建筑工程行业

税率:3%

征收范围: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

普通税务业务:

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安装或加装与建筑物相连接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以及各种窑炉、金属结构等。

安装: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输设备、医学实验设备等设备的组装安装(包括与设备连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及已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有线电视安装费。

修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加固、维护和改善,以恢复其原有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工程作业。

装修: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使其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代理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建设工程、钻探工程、土地平整、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

税率:5%

收集范围:金融和保险

普通税务业务:

金融: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外汇、有价证券和非商品期货的所有权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和责任保险业务。

邮政和通信的历史

税率:3%

收集范围:邮政和电信。

普通税务业务:

邮政业务:投递信件和包裹,邮政汇兑,出版报刊,销售邮件,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电信: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租用电话电路设备、维修或租用广播电路、电视信号以及销售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服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的服务)、电信用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销售特殊通用电信用品的服务)、其他电信服务。

文化体育产业

税率:3%

收藏范围:文化产业:演出、广播、其他文化产业、经营旅游场所。体育产业:举办各种比赛并为体育竞赛或活动提供场所的事业。

普通税务业务:

演出:单位和个人从事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曲艺、武术、体育等演出活动的业务。

播放: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设备播放作品,并在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场所放映各类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业务。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的收费按“广播”征税。

其他文化产业:各类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座、报告,图书馆图书资料借阅等服务。

经营旅游场所:在公园、动物园等旅游场所售票。

体育产业:单位和个人为举办体育竞赛或活动提供场所的事业。

娱乐休闲业

税率:20%

收藏范围: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含夜总会、歌唱练习室)、音乐咖啡厅(含酒吧)、网吧、高尔夫娱乐(如射击、狩猎、赛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普通税务业务: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顾客从事娱乐活动时提供的餐饮服务和餐馆、饭店等餐饮场所为顾客就餐时自娱自乐提供的服务)。

注:业务为保龄球、台球时,税率为5%。

广告服务业

税率:5%

征集范围:代理、酒店、餐饮、旅游、仓储、租赁、广告等服务行业。

普通税务业务:

代理:购销商品、代理进出口、介绍服务及其他代理服务的业务。

旅馆业: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业。

餐饮业:有同时提供餐饮和餐饮场所,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为旅游者安排住宿、交通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户储存和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出租的房屋、物品、设备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应纳税为“租赁”。

广告业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标、海报、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化体育节目或公告、声明进行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洗浴、美发、印染、摄影、美术、绘画、书法、打字、雕刻、计算、检测、装饰、包装、设计、绘图、咨询、检测、测试、印刷、测绘、勘探等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

税率:5%

征收范围: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转让。

普通税务业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

专利权转让: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非专利技术转让: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转让:转让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转让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画册、相册)、音像作品(如母片、录像带)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商誉转让:转让商誉使用权的行为。

出售房地产

税率:5%

征收范围:出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普通税务业务:

有偿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出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以转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方式出售建筑物、单位和个人,转让进入房屋建筑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自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财政部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规定为: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的货物;销售应税服务,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如果按次交税的话,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本次修订前,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的货物;销售应税服务,月销售额1500-3000元;如果按次纳税,则每次(日)销售额为150-200元。

本次修订前,营业税起征点范围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期纳税;按时间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