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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M&A浪潮风起云涌,一次成功的收购活动往往会带来巨额的收购溢价。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其结果是巨额商誉资产的确认(仅考虑购买法下的处理)和后续会计期间巨额摊销费用的发生,导致很多企业并购后出现巨额亏损。例如,在时代华纳公司的合并案中,6543.8+04亿美元中的80%用于支付商誉。即使选择40年的摊销期,时代华纳公司每年待核销的商誉价值仍高达2.75亿美元,这导致其在合并后的第一年报告净亏损217万美元。于是商誉资产是否应该确认,如果确认,是否应该摊销,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

1.商誉是否应该被认可?

首先,引用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设计储量确认会计时的解释(该公告要求油气公司披露未来可采储量的探明价值,为了进行披露,此类公司必须估计尚未钻探且仍在地下的油气量,这种估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报告现有资源的未来可能收益,这是决策者增加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创造力的竞争。作为核算这部分能力的价值,商誉对于衡量企业未来的竞争优势和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非常重要。因此,有理由相信商誉确认增加的决策相关性将远远弥补其估计的不准确性。因此,商誉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

其次,资本市场的反应也验证了我们的判断。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商誉的报告资产价值与股票价格相关,并且在商誉摊销5年后仍然相关。同时,相关研究也表明,报告商誉价值的企业市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相对较低。换句话说,账面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从另一个侧面支持了商誉的确认,使会计信息更有用。因此,应确认商誉资产。

最后,会计阶段本身就暗示着会计不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准确,不确定性是会计实践随时面临的问题。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预计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与实物寿命的相关性将进一步减弱,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可靠估计的难度将加大,但固定资产不会因为计量的可靠性而折旧,因此没有理由因为计量问题而不确认商誉。

二、如何确认商誉资产

(一)商誉的记录时间问题。本文认为,现行的只有在并购发生时才确认商誉价值的会计处理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首先,我们都知道形成商誉价值的不是M&A活动,而是企业不断努力开发和创造的知识产权。因此,从商誉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M&A活动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不应成为决定记录时间的标志。其次,只确认M&A企业的价值,也导致M&A企业与非M&A企业缺乏可比性。我们知道,财务数据只有在比较不同企业时才具有决策价值,但只有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包含商誉,这一方面导致投资者在使用商誉信息时更加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导致M&A企业和非M&A企业的财务比率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而存在显著差异。

既然商誉的价值直到并购业务发生才合理,那么如何解决商誉入账时间的问题?首先,按照以往的惯例,应该要求所有企业在过渡期内选择披露商誉价值的时间,从准则或规定发布的时间开始。其次,从过渡期结束开始,统一一个期限(如1年或3年)要求所有企业披露重估后的商誉价值。最后,允许企业在符合法定资产重估条件(如合并、分立等非持续经营条件)时,调整商誉价值。这样,一方面,商誉资产的确认保持了与其他资产确认原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考虑到商誉资产价值容易波动的特殊性,同时减少随意调整商誉入账价值实施盈余管理的机会。

(2)商誉的入账价值。对于商誉的入账价值,我们认为应该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来选择不同的方法。

首先,上市公司的商誉是通过修正后的股价减去账面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最近一年股价的平均值(剔除异常趋势区间)代表修正后的股价,代表了市场对企业价值的客观评价,可以认为代表了企业的实际价值。修正后的股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包括两部分:账面资产的历史成本与现值的差额和表外资产的价值。通常我们认为表外资产的价值也是商誉的价值。因此,修正后的股价减去账面资产的公允价值就代表了商誉的价值。这种处理方法与目前确定商誉的记录价值是一致的。

目前会计上的做法是以购买价格减去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商誉的价值,即以收购溢价作为商誉的价值。一般来说,收购溢价由两部分组成:并购前未入账的商誉价值和并购后的预期协同价值。而这部分协同作用可以看作是M&A活动引起的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变化,即企业商誉价值的变化。可见,目前商誉价值的确认也是通过修正后的股价减去账面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这样可以保证处理方法的连续性。

其次,非上市公司商誉的价值是由与创造力和开发能力形成相关的支出的资本化价值决定的。本文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可以将研发支出、营销支出(包括广告支出)和培训支出以及为管理和技术人员支付的报酬(不计入研发支出)乘以各自的权重(这个权重会随着行业、企业生命周期等的不同而不同)计算出来的结果相乘。),然后乘以一个换算系数(这个系数是通过比较类似上市公司的商誉价值确定的)

3.商誉是否应该摊销?

商誉确认为资产后,以后是否应该摊销?前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7号意见要求,企业的商誉应在最长40年的期限内摊销。澳大利亚和中国也要求商誉在一定期限内摊销。本文认为商誉不应摊销,原因如下。

首先,商誉占企业创造和开发知识产权能力的价值,商誉的账面记录应与这部分价值保持对应。我们知道,企业创造知识产权的能力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企业都会提高这种能力。但如果对商誉进行摊销,作为这种能力反映的商誉价值会随着摊销而逐渐减少和消失。这违背了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原则,因此商誉不应摊销。

其次,固定资产中对土地等可再生资源的处理,也为商誉不摊销提供了有益的先例。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要求可再生资源不折旧,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也要求可再生资源账面价值不变。事实上,企业创造和开发知识产权的能力也是可持续的,可以伴随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企业的商誉不应引用现行的再生资源会计处理进行摊销。

再次,研发支出、广告投入以及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支出与保持企业的创造力和开发能力密切相关,所以既然现行会计处理已经将这些支出费用化于当期,商誉自然不需要摊销。

最后,资本市场的反应也支持了我们的判断,商誉不应该摊销。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报告的摊销费用和股票收益之间没有明确的关系,这可能为投资者可能认为商誉不是可摊销资产提供了证据。

会计的任务是真实地描述企业的经济业务和资源。如果商誉所占的这部分资产的价值能够持续,那么商誉就没有理由摊销。

4.商业资产减值是否应该体现?

商誉的价值一旦确定,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按照本文的思路重新调整。如果企业的创造力和开发能力在此期间出现显著的、持续的下降,企业是否应该做出相应的处理来体现这部分减值?根据国外和中国无形资产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设立减值准备账户。当出现明显迹象时(如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辞职、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重大诉讼等。)认为企业的商誉发生永久性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当表明商誉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时,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全部或部分予以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