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的类型
(1)人身权、财产权和综合权
所谓综合权,是指财产权与人身权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并不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权利有三种: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而言属于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取得)和成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成员权、建筑物所有权中的产业主权等。).
(2)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这是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和权利的特征来分类的。绝对权是指不需要义务人的某种行为就可以实现的、可以与不特定人对抗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因为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所以又称为对世界的权利。相对权只能通过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的就是债权。因为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所以也称之为人权。
(3)既得权利和期待权利
这是一种基于是否已经获得的分类。既得权利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并能够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和实现可能性的权利。一般民事权利是既得权利。
(四)主要权利和从属权利
主权是从属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从属权利依附于主权利。因此,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设立和生效而生效,随变更而变更,随转让而转让,随消灭而消灭(见《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八条)。权利人转让主权利时不能单独保留从权利,放弃主权利时也不能单独享有从权利。
(5)专有权和非专有权
(六)原始权利(法律事实引起的权利)和救济权利(主张责任的权利)
原始权利是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或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始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其目的是对被侵害的原始权利进行救济。
㈦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P12
1.支配是典型的绝对权利。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个人利益、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如财产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所谓侵权,是指对控制权的侵犯。
其特征在于:
(1)对象是特定的;
(2)权利主体特定;
(3)义务主体没有约定;
(4)实现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是不必要的;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地位往往是确认行动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要求的权利。
其特征在于:
(1)是相对的;
(2)非公开性;
(3)大部分是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实体性权利,连接着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诉讼、给付诉讼和变更诉讼三种类型。在这三类诉讼中,给付诉讼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给付诉讼的基础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一种权利的内容(权力)。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请求权外还包括“选择权、解除权和终止权”。而且,当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依然存在,虽然其强制力受损。债务人仍给付履行款的,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意见》第173条)。既然请求权可以是一项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有了基本权利才有请求权。
民法上请求权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有了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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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反对对方主张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其消失。
(1)抗辩权的特征:
(1)其行使基于请求权的行使。没有请求权的行使,就没有必要行使抗辩权。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产生,约定的抗辩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不能产生抗辩权。
(3)抗辩权是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审查是否存在依职权辩护权。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这个期限或者是法律规定的,或者是推定的合理期限,但是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限,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的。如果对方的主张合法成立,则抗辩权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主张不合法,就没有必要行使抗辩权。
(2)根据不同的标准,辩护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2)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注: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不是否定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基于请求权的存在和请求。没有请求权,就不能行使抗辩权。因此,抗辩权在权利消灭时不适用。若甲方欠乙方1,000元,一年后已偿还,乙方要求甲方再还1,000元,甲方拒绝并否认欠乙方1,000元。这在性质上可以称为拒绝权,不属于抗辩权。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单方意思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行使才有效,否则,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变化。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因此对相对人的影响很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尽快明确法律关系,所以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预定期间。在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这个期间,就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典当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形成权的行使也应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旦行使不得撤销。因为形成权的行使意味着一旦到达对方就生效,不需要取消。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自然可以撤回。
形成权(1)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权的行使是单方面的:
(2)单方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3)相对人不需要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 * *配合行为的效力;
④形成权不能脱离附着其上的原始权利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预定期间(《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分类: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上诉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销诉讼、可撤销婚姻)和不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违约解除权)
公民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能够实施一定行为或者取得一定利益的法定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一定的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有义务的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公民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中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看,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物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个人利益为客体,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是财产权又是人身权,比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行使公民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而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有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定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的行使应遵循以下两个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运动原则。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应当由当事人决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权利人应当根据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