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销售的基本概述

2000年8月25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及时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利制度与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的需要,受到广泛好评。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1992年9月4日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时,对该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本次修改再次修改第11条,显得格外醒目。修改后的第11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并按照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与修订前的相应条款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要约出售”的规定,只是将原第11条第三款关于进口权的内容合并到了第一款。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专利法所体现的专利保护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由于“许诺销售”一词首次出现在我国的正式立法中,如何理解它,如何在实践中适用它,应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文就此问题发表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