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1.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版权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票据)。”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二、有关规定,但未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酌情决定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1,专利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在赔偿范围内计算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专利纠纷案件的律师费如果要在被告赔偿范围内计算,必须以“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债务,债权可以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由此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公平竞争的案例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还应当承担被侵权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4、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事故案件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旷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交通费、住宿费、因工作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审理民事案件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律师费性质上属于财产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
5.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差旅费、印刷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由受援人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给不是受援人的败诉方。”因此,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的“办案必要费用”纳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
6.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1994、1995、1998、2000版均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一些合理费用,但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的胜诉金额。《仲裁规则》(2005年版)取消了10%的限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费用: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2)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在决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争议金额。”实践中,费用应该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在费用承担问题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7.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根据类推原则,对《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必要费用的解释,可以作为司法仲裁机关可以依法决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的对价。
三、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甚至详细规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和标准。要特别注意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的字眼。人民法院对这份协议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必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支付律师费的证据。但是,即使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法官仍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律师费,而不是全部。所以签律师费的时候,还是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