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文章了解PCT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修改& amp;什么时候修改?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条约(PCT),是向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特殊协定。它规定了在缔约国申请专利的统一程序:在提交国家申请后65,438+0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PCT的明显优势,例如:

1.简化申请程序。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是单独向每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

2.推迟决策时间

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20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个国家的手续;如果需要进行国际初步审查,也可以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各国的手续。

3.提高应用效率

通过PCT申请专利可以得到高质量的国际初步审查或国际检索报告,可以帮助申请人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良好的前景,是否有望成为“强势”专利,从而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4.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在一些国家,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低于普通申请的费用。

自1994加入PCT以来,中国申请人通过PCT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关于PCT申请的问题。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详细聊聊PCT申请什么时候可以修改。

根据PCT规定,申请文件可以在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进行修改。下面分别介绍一下。

1

国际舞台

首次修改机会

以下为《专利合作条约》原文:

第19条向国际局提出对专利权的修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有一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对该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机会。申请人可以根据细则的规定同时提交一份简短声明,对上述修改进行说明,并指出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2)修改不得超出提交国际申请时发明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向指定局作出更正的机会

任何指定局在给申请人一个机会按照国内法规定的在使用或类似情况下允许改正国家申请的范围和程序改正国际申请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和细则的要求为由拒绝国际申请。

提示:在国际检索之前,申请人除了纠正明显的错误外,无权修改国际申请。在国际检索报告(ISR)发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后两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最后一个截止日为准),申请人可以根据上述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不能修改)。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应当连同修改声明(包括对修改内容和依据的说明)一并提交国际局。国际局收到修改后的材料后,如果认为修改后的声明没有充分表达,将进一步发出更正通知。

第二次修改机会

以下为《专利合作条约》原文:

第三十四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2)(b)在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申请人有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当提交国际申请时,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发明公开的范围。

由于修改的截止时间是在国际初步报告作出之前,这就给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修改时间,而且还可以多次修改。修改需要以信函方式提交修改后的替换页,同时要说明替换页与替换页的关系(整页修改删除除外)。如果申请人介绍的内容超出了提交PCT申请时公开的范围,该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2

国家舞台

这里我们应该区分两个术语:指定局和选定局。

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为要求该国保护其发明的缔约国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选择局: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书中指定的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

光是概念我还是不懂,接下来作者会详细讲解。

由于通过PCT申请专利,在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仍由成员国专利局执行。只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的那些国家才能得到保护,指定国家的国家局称为指定局。

考虑到各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的要求不同,有些国家的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可选的,只在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生效;如果申请人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则需要在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中指明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这些缔约国或国际组织为选定国家,选定国家的国家局为选定局。

换句话说,选择局就是在申请人指定的国家对专利权进行实质审查的那些国家。以中国为例。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行实质审查,适用于上述《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对于在中国由PCT指定的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既是指定局又是被选择局。你明白吗?

明确理解指定局和选定局的概念,再来理解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修改的规定。

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根据PCT条约第28条和第41条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向指定的局提交对权利要求、规范和图纸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图纸的修改意见。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指定局不得在该期限届满前授予专利权或拒绝授予专利权。

(2)修改不得超出提出国际申请时公开的发明的范围,除非指定国国内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在本条约和细则未规定的所有方面,修正案应符合指定国的国内法。

(4)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文,则应使用译文的语言进行修改。

第41条在条文上与第28条一致,只是对象从“指定局”变成了“选定局”,这里就不赘述了。

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国家阶段的手续。以中国为例,需要在优先权日(无优先权的为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内办理入境手续。还应注意的是,许多国家对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文件有语言要求。以中国为例。如果国际申请不是中文的,则需要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