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企业专利管理的总体规划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数和专利管理水平是评价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自身条件建立和完善具体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和宏观调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企业专利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并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企业专利局的具体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管和统筹本企业的专利工作。

第六条企业没有条件配备专利工作人员的,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责,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应当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和企业专利顾问的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其应有的权利,支持其参与专利培训交流等活动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八条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和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二章专利产权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适合自身情况、覆盖企业所有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1)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和放弃的确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3)专利评估和评价;

(4)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申请与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质押等。;

(五)管理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档案,规范技术人员的业务活动;

(六)规范流动人员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相关活动;

(七)专利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测、专利诉讼和专利边境保护;

(八)其他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申报审查制度,制定具体的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和其他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分析评价,应当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后再进行科技评估、评价、评奖、产品展示和销售,导致技术发明公开失去新颖性。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从企业专利战略和商业实践角度需要公开的以外,一般应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在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发明创造的秘密。企业职工在离开企业前,调离岗位、退休或出国学习、研究,临时工应向企业移交其所从事和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发表涉及应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为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十三条员工为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企业应当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应当经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员工与企业就其发明创造的职务或非职务性质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当地专利管理部门处理。被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者其他将来可能导致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当明确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对跨单位学习、合作、工作的人员和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企业应事先与本人和接收或派遣单位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期间所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所有权签订合同。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需要在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企业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企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出资的,企业应当对所涉及的专利及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企业今后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时,应当对专利事项或者可能涉及的专利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缴纳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年费或者申请维持费,以保持其有效性。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者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应当进行论证和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益。发生侵权行为,或者与其他当事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者其他专利纠纷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职工有权保护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如发现侵犯企业专利权的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企业专利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纳入企业会计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合资、兼并、中外合资、合作以及重大技术贸易,企业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企业进行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三章专利信息的利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适合自身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以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和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企业中的专利工作者和专利顾问应及时收集和研究与企业相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

第二十条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的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的中国专利信息网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在产品和技术研发立项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在研发期间和研发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研发项目在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技术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承担企业在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以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已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进口未在国内销售的原材料和产品;

(三)出口未销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对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重大研发项目,或者因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而需要申请国外专利的技术创新,企业应当开展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交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四章评估、评价和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一)专利和专利申请权数量,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权;

(2)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重与同期研发投入的比值,以及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重与企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比值等。;

(3)专利收入指标,包括自主专利开发和专利引进收入;

(4)企业专利管理情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收入分配与奖励等。企业应当将企业专利状况指标和专利管理要求纳入企业相关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宏观调控部门* * *结合制定企业专利工作标准和优秀二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评估。对专利工作优秀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纳入相关企业扶持计划或其他政策扶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除合同约定外,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新技术成果应当推广或者保密,项目承担企业可以申请专利,也可以有偿转让或者自行实施,收益归承担企业所有。

第二十七条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和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具有自主专利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纳入国家相关经济和科技计划。优先向社会推荐拥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拥有自主专利权、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采取倾斜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专利基金,鼓励企业建立企业专利基金。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的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持有人以专利权入股,与企业合作组建新型经营主体。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进专利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当鼓励发展为企业服务的社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和帮助本地区成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专利顾问协会等与企业专利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并给予业务指导。第五章利益分配和奖励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和奖励制度。定期对企业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进行评估,兑现应分配的效益和奖励。专利利益的分配和奖励应与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贡献以及专利实施的收益相对应。专利利益的分配和奖励可以采取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照实施利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形式,符合国家政策。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分配和奖励专利利益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要求,组织专门委员会对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职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企业对其职务专利及其实施效益的评估、利益分配和奖励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申诉,请求处理。投诉事实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督促企业重新评审和分配奖励,或者依法直接处理。企业应当履行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在企业依托产学研合作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中,企业应当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和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并可以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企业可以在研究开发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完成后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把专利发明和设计成果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应当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企业技术人员所作的职务专利产生了突出效益的,在评定技术职务时,可以破格晋升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认定、验收和奖励,应当将项目申请专利和专利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和宏观调控部门应当及时表彰在专利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局、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和其他专利工作者。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并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应当将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六章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具体问责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保护工作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和损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有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专利顾问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相应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专利顾问的过错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补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