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部分怎么处理?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同类型的另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进一步限定了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显然,不存在所谓的“从属权利”,但从命名上看,“从属权利”应该是指“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规定:
(1)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未指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未指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指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二)无效宣告的理由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应当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不予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但因期限等原因在决定中未考虑该理由或证据的除外。
(四)以专利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5)请求人应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在对比文件中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相关技术方案,并进行对比分析;需要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的,应当对涉案专利所代表的产品设计以及对比文件中的相关图片或者照片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例如,请求人因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份对比文件的,应当注明与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或者组合使用的对比方法,具体描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并进行对比分析。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方式的,应明确具体的组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注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显然,无效的范围需要由请求人自己决定。从以上1点可以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请求保护的不同技术方案。如果只有从属权利要求无效,部分权利要求会被宣告无效,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在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最广的保护范围。
换句话说,独立权利要求是最重要的。因此,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仍然维持权利,从属权利要求无效,意义不大。
在实践中,专利的无效采用穷尽法,即一项权利要求只要涉及到一点点问题就会被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