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中,如何审查补充文件?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三个月内,在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前答复审查员通知时,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申请人通过增加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直接理解的内容或直接等同物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申请人从申请中删除一个或一些特征也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当说明书补充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但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时,这种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当说明书补充了原说明书附图所示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时,增加了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附图中获得的技术内容的描述,这种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1)对明显错误的修改不能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明显错误,是指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判断出不正确的内容,并且不存在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2)对于附图中清晰可见并有独特说明的结构,允许补充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