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贿赂选举的标准
确定贿赂选举的标准如下:
1、候选人(自荐)及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送现金、有价证券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等行为,视为行贿;
2.发送现金、证券或存款;
3.送实物;
4.出让或转让对无形资产的控制权;
5、突击为选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电、电视视听维护费;
6.以节日或者喜事的名义给予金钱或者物品。
构成贿赂的要素如下:
1.受贿罪的主体是被选举人或他人。当选人无疑有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其他人指的是两类人:一类是当选人的亲友,另一类是当选人及其亲友雇佣的人。这两类人都有可能向选民或其他对选举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以帮助当选人在选举中获胜;
2.贿赂的主体是选民或者其他对选举有影响的人。毫无疑问,选民可能成为贿赂的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是指接受贿赂并对选民施加影响的人,如选民的亲友、黑社会组织成员或地痞流氓,以及选举单位的上级领导干部;
3.贿赂的目的是促进当选人成功当选;
4.贿赂的对象是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
5.受贿罪的主体是可支配财产。财产形式包括:人民币现金或存款;外币现金或存款;各种票证、金属、字画、古玩等可以兑换成货币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载体形式;房地产;各种动产;各种消费品;承包权、使用权、专利权等各种无形资产。所谓一次性,就是行贿人在行贿前可以用于行贿,行贿人在行贿后可以使用。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贿人或受贿人能否控制主体财产。
6.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当选人的选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阻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