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审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之前,首先要丰富和熟悉国家在国企改制重组方面的相关文件。随着国企改革审计希望的加深,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大量关于国企改制的定义。为做好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审计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暂行划定》(财企[2002]31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移交管理暂行划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财企[2003]23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规定》(国资评字[2003]73号), 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经贸企业)富余人员重组分流试点办法审计人员既要熟悉这些执法规则,又要丰富和明确文件精神,从三个有利角度思考发明话题,用成长的眼光看待创新中的新情况新课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计实践。
二、检察国有企业审计过程中的实施节奏,要从整体上把握整个改制过程。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革审计必须进行的步骤主要有:拟定改革方案、报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原企业计划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
一是要查看重组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审计方案需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为依据,未经决策或同意不得进行试验。国有企业改制审计涉及财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需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商批准;涉及政府审批和公共管理的,按照国家有关执法规则,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不控股、不参股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份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要检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
在国有企业改制审计中,要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和债务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确保账、卡、物、现金的完整、正确、对等。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定界定国有资本及其权限,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审计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的,必须按照相关划定落实承诺进度。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认真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清产核资效果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认真负责。
三是要考察改制企业是否进行过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革审计必须由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人员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实验为基础。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的事项逐一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连同审计投诉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重组方案的依据,其中不同的减值准备应进行调解。国有独资企业试点改制中,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资产损失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或折价的,必须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资产损失移交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严肃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接受整理收回等监禁步骤,落实监禁责任,最大限度消除损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试点中,各类减值准备和已核销资产的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四是要检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过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004号)进行。91),邀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事件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在举办资产评估时应严格执行相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步调。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出资人的,由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邀请资产评估事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品牌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效果由承诺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按照相关划定认可。五是要检查改制企业是否举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非国有企业改制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必须由国有产权控股单位结构担任,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按照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应分别由两位会计师承担,并分别出具审计投诉书。改制企业必须在有关划定的基础上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干预其管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指使、唆使或者强迫改制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的资料和文件,非法管理会计事务。
三、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主要的关键点,这样才能突出重点。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审计中,审计人员既要从整体上把握改制的全过程,又要充实重点和关键部位,达到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目的。审计人员
第一,要注意企业改制审计方案是否完整。
重组方案应具备以下要素:目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论证;经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估的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员工调配方案;目标企业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对所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应附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调配的决定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罚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通知的主要内容。审核员要特别注意员工的调配。职工调配方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决定,是否向广大职工实时公布,是否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是否持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改制前留用员工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应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服务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执法规则和政策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审计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压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企业(包括改制企业投资者)。
企业改制审计时,对确认拖欠的职工集资款、医疗费、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改制后企业要依托相关划定,实时不间断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环节,定期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是关注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实验,是否擅自核销企业资产和债权,在企业改制审核后再进入企业,从而压低国有股权。
三是要检查资产评估是否按照执法细则进行,是否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特别是土地、无形资产、实物资产和未进入企业改制审核领域的专利资产、非专利技能、品牌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规划权等。,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
确需使用的,应当参照资产评估价格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有偿使用费或者租赁费的计算比例。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品牌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规划权等资产参与thldl.org.cn企业改制审计。,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配合认可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基准日对进入改制企业的双方资产进行评估;如果一方的资产已经过评估,另一方可以对资产评估效果进行复核。企业改制审计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进行土地权属登记,明确土地使用权处理要点。进入企业改制审计资产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定和管理审批手续。企业改制审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企业改制审计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理要点,但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家出资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勘界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审计资产领域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定价(矿业权评估效果需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入企业集团资产,经修订方案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第四,要考察资产评估日与企业设立登记日之间的利润归属。《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划定》(财企[2002]313号2002年7月27日)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的效果是国有资本控股单位转股的依据,在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用。在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用期内,原企业已实现利润并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有专属资本公积管理,在以后年度扩股中转为国有股份;原企业因规划亏损而剔除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控股单位弥补,也可以由公司制企业在以后年度用股份分红弥补。企业超过使用期限登记的,估计被评估资产在使用期限内价格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据此,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试点批复确认的资产评估价格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公司制企业注册之日止1年内有效。在使用期内,重组前(评估基准日至重组基准日之间)净资产的变化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日期间。
原则上,增加利润的企业净资产应上缴给原股东,并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加入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原股东股份转入后期增资扩股。
(2)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剔除的净资产。
由原股东负担的,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以后分配的股利予以补充。
(3)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日存在时间差。
基于评估效果的对账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和确认日不同的,在评估基准日至对账日期期间,如果原评估的资产数量被消除,则该部门原评估确认的差额被消除,账面价格不予对账;如果资产价格增加,增长部门将获得该资产的实际价格,并确认其账面价格。
第四,积极应对复杂事故,认真研究热点话题。
除了上述要点外,审计人员还应仔细研究重组过程中的热点话题。尤其是最近社会广泛关注的MBO问题。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国有企业改制审计试点的意见》的护士精神来看,国企MBO虽然解禁了,但条件限制很严。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关注改制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层收购操作。《试点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试点改制,要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各种方式增资扩股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决策。为探索试验性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凡通过招聘、内部竞聘上岗等方式决定竞聘上岗或对企业成长做出重大孝敬的经营管理成员,,可决定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但管理层持股总数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拟增资扩股的管理层成员不得参与重组方案的制定、国有产权转换价格的确定、中介机构的选择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适当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并且必须试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乞讨贷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为标的物进行抵押、质押、折价等融资,不得接受信托或委托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特别是有一些限制,比如划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决定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1.对审计后改制企业计划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
2.有意转移或回避资产,很可能认定重组过程中的关联交易会影响企业净资产;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审计和评估结果失真,可能与相关方沟通,压低资产评估值和国有产权转换价格;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定重组方案、确定国有产权转换价格、选择中介机构以及资产核实、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的适当相关证明。涉及管理层增资扩股决定的重组方案,必须明确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