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那么如何摊销呢?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摊销方法如下:

1,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2.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能确定的,税法规定按10年摊销。

3.摊销公式:年摊销=无形资产原值/摊销年限,月摊销=年摊销/12。

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计入当期时,应在当月计入累计摊销。摊销分录如下:

(1)新会计准则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款:累计摊销

(2)原企业会计制度,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款:无形资产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无形资产转让是指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商标权转让是指转移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专利权转让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非专利技术转让,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五)著作权转让,是指转移作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画册、相册)和音像作品(如母片、录像带)。

(六)商誉转让是指商誉使用权的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问题中描述的情况,公司持有的发电指标不属于上述应缴纳营业税的无形资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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