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可以单独出资吗?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三部外商投资法都明确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只能用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还是“知识产权”的某些权利,如使用权,来出资。

有人提出只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仅限于独占许可权。笔者认为使用权的出资应当是正当的,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虽然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但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