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是什么?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与其国民同等的待遇;即使他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事务所,就应与该国国民同等对待。

2.优先原则。《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如果申请人在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续申请的日期可以视为首次申请的日期。

3.独立的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法律决定,是独立的。

4.专利强制许可原则。根据公约,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批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二、重要术语

1.商标的使用。根据公约,必须使用一个成员国的注册商标,只有在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且当事人不能给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其注册。

2.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注册,公约所有成员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拒绝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当与其业务发生效力,则只需转让该国的业务即可认定其效力,无需转让所有的国内外业务。

4.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公约成员国应对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举行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的专利和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

扩展数据

对中国的意义

1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2.为4月1985日我国专利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不加入《巴黎公约》,专利法中设定的优先权制度就无法实现。

3.为中国加入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特别是《巴黎公约》的十多个子公约)铺平了道路。

4.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国际范围内寻求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商号等工业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5.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招商引资和改革开放。

百度百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人民网——《巴黎公约》意义深远,荣耀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