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如何缴纳费用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并公布专利费用减免办法。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缓缴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免:
1.申请费(包括出版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不会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年费(自专利权被授予之年起三年内);
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5.审查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缓缴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85%,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和复审费的80%。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以单位为单位,两个以上个人或者个人和单位同时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缓缴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70%,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和复审费的60%。
两个以上* * *单位同时申请专利的,专利费用不予减缓。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请求缓缴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延期缴纳尚未到期的费用,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之日前两个半月提出延期缴纳费用的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费的,应当提交减费请求书,必要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明文件。
减费请求书应当由所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免的,应当在费用减免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其年收入,必要时应当按照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其经济困难的证明。
两个以上个人* * *请求专利费用减免的,应当在费用减免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各人年收入,方法同上。
单位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和单位* * *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年收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注明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政府组织,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专利局收到减费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费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费用减免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减费请求书的;
(二)所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减费请求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请求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能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个人年收入超过25000元的;
(五)减费请求中未注明所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年度个人收入;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减费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发明创造的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请求人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免请求被专利局批准的,所缴纳的金额为减免被批准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批准专利费用减免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减缓专利费用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经核实后,应当撤销批准减缓专利费用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减缓的全部费用;当事人未缴纳逾期费或者逾期费不足的,专利局应当根据不足缴纳的费用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从其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专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