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

先用权是指,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过相同产品、使用过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构成要素:

1.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过相同的产品,使用过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

2.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

3.被控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技术。

立法意图和理由:

1,先保护专利技术。

2.确保公平竞争。

理解困难:

1.申请日之前的所有行为不得导致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否则将直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本段所称“专利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

3.“原始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之前的生产能力,而不是争议发生时的生产能力;

4.主张先用权的人获得专利技术内容的途径必须是合法的,可以直接或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也可以合法地从另一独立发明人处获得。

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做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完成;

(二)制造或者购买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生产规模和利用现有生产设备或者按照现有生产准备能够达到的生产规模。

在专利申请日以后,在先权利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做了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被控侵权人主张实施属于原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者设计与原企业一起转让或者继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