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结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2月28日国务院修订公布)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则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五十三条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