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鼓励创造、促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专利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人才培养和引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重要专利指标纳入政府设立的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

省级以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评估,应当将专利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吉林省专利奖,对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申请专利。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设立专利运营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信任和运营专利技术。

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高校等组织建立以专利为纽带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专利的创造和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大专利实施和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一条保护专利文献中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鼓励建立专利激励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可以依法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专利的归属,与* * *拥有相同的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人。第十二条鼓励建立和完善专利实施和运用的激励分配机制。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以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鼓励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开展专利实施应用工作;对依法可以获得股权激励的个人,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第十三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专利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有关规定。

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职务发明的实施、应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的规定。第十四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之日起,未自行实施或者允许他人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与该单位协议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或者放弃专利权的,在同等条件下,职务发明人(设计人)有优先受让或者许可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专利转让、专利质押、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以及相关的专利咨询、专利服务等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为专利实施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利保险产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开展或者参与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专利相关技术咨询、评估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在具有竞争优势的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和领域培养和引进专利相关人才和团队。

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可以建设专利培训基地和人才实践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