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复审程序如何办理?
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复审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符合驳回条件,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请求。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并附相关证据。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接收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并将其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认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撤销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撤销原决定的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申请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未陈述或者修改的,视为请求人在期限届满时撤回其请求。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指令请求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的材料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相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专利申请复审的撤回和终止专利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