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抗辩的三个原则如下: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不在少数。商标侵权意味着会有维权,商标侵权诉讼会有抗辩理由。以下是你组织商标侵权抗辩的三个原则。

第一,优先购买权原则。商标先占权是指一个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并取得,但在被他人注册并取得之前,该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对消费者或公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不受法律约束。

商标抢注制度的建立保护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但有影响的商标,防止了恶意抢注的不良行为,体现了公平正义。现实中,有些企业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但在消费者中获得了一定的好感。如果以未注册为由禁止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对后注册商标的侵权,就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投机取巧的行为,这显然没有立法本意。

第二,穷竭主义原则。商标权穷竭是指附有商标的商品。商标所有人以合法经营的方式首次销售或转让商品后,权利主体不能以商标侵权为由禁止他人使用或销售该商品。商标穷竭原则也可以称为商标权穷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主体失去了对商品的控制权,但商标专用权仍由权利主体享有。

商标权穷竭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垄断商标商品市场,获得商标权以外的不正当利益。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代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的信誉,从而引导消费者消费并获得利益。商标随商品流入市场的流通是制度允许的。但是,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如果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商标的价值或商品的商誉受到损害,也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

第三,合理使用原则。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某些情况下,不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善意地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或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这样的条件下,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合理使用包括商业合理使用和非商业合理使用。

商业合理使用允许非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善意使用注册商标,不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不过度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商标的非商业使用是指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商标功能,而只是在一些没有商业价值的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或评论中简单地使用或引用某一注册商标。这种行为不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伤害,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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