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被告的应诉策略

如何应对专利侵权

被控专利侵权时,被告往往很慌张,容易急于应诉或被动地与原告协商调解。其实有的时候,面对专利侵权指控,作为被告,你需要有一套应急预案,循序渐进的做好应诉准备,说不定还有一线生机!根据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特点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供一些思路:

一、巧用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应诉争取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责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转来的起诉材料后,可以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甚至可以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对管辖权异议进一步提起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虽然只是为了赢得应诉的必要准备时间而毫无根据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但涉嫌浪费司法资源,属于权利滥用。我们不鼓励这样做!

二、质疑原告专利权的存在——否定原告的权利基础。

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必须对原告提供的专利进行审查:

1.原告专利的保护期届满?

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有效期为10年。保护期满,专利进入公共领域,失去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实施。

2.原告是专利的权利人吗?你有资格独立起诉吗?

当原告不是专利的原申请人时,需要审查原告是否通过转让取得专利所有权,即审查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或者原告通过许可合同取得权利的,需要审查原告的许可类型,以判断原告是否具有独立诉讼资格:拥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行使起诉权;一般许可必须由权利人行使;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与权利人单独起诉或者经权利人同意起诉。

3.原告的专利在中国有授权吗?

专利是地域性的,只有中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才能在中国境内得到保护。如果专利是美国专利或者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在中国不受保护。

4.原告的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没有及时缴纳专利维持年费,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因此,起诉时需要查看原告是否提交了该专利的最新年费发票。

第三,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一方面,一旦原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就不存在专利侵权;

另一方面,被告也可以在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效力的决定。也可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拖延诉讼两三年甚至四五年。经过长时间的维权,原告往往打累了,会主动和被告协商。

当然,无效宣告的提出不应超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事由范围,无效证据的收集也应围绕选定的法定事由。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常见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授权的必备要素——即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被告需要对本领域现有的相关技术进行检索,看是否存在影响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

3.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在说明书中找不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四,看你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的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穷竭主义原则;

2、在专利申请已经生产和使用之前,继续在原范围内实施——先使用权;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因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或设备中的相关专利;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的相关专利。

此外,根据国家计划许可或者专利局批准的强制许可实施相关专利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动词 (verb的缩写)不侵权抗辩——不属于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被控专利侵权后,应仔细分析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看其发明是否属于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如果属于以下三种情况,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实际上是现有技术的等同物,与原告的专利——公知技术抗辩无关。

2.虽然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在原告的专利说明书中有所披露,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并未在权利中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或者专利权人由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缺陷,在说明书中作出了超出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披露。超出的部分不受保护,别人可以随意使用——贡献原则。(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为准,说明书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3.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上与原告专利有显著区别——不同且不等同。(专利侵权通常符合普遍适用原则的要求。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比缺乏任何必要的技术特征,则不会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此时,被告需要对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进行详细的技术对比。)

六、被告虽有侵权行为,但不能依法承担责任。

对于销售者来说,在不知道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买卖产品,只要能提供合法来源,比如购货发票,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或者虽未与原告签订许可合同,但原告已指示被告实施其专利技术。

或者被告能够证明其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两年前,而原告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最好能出示原告发给被告的律师函、警告函等信件,证明原告早在两年前就知道被告侵权),那么原告就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被告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在继续,就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以上是关于专利权应诉的相关法律知识。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会选择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受理,侵权人需要应诉。如果想了解更多,也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