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展期内不拍卖抵押物合法吗?
首先,关于延伸的性质
关于展期贷款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12号《关于展期贷款效力超过原借款期限的批复》的规定,展期贷款实质上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变更。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贷款是允许展期的。只要展期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1
二、房产抵押贷款展期时,经抵押人同意,原抵押是否仍然存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物权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于登记时成立。”根据贷款的一般原则,展期只是延长原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而不是新增贷款。因此,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展期、展期后原抵押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人同意延期后,抵押权仍然存在,无需重复申请抵押登记。
(1)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延期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的,延期后抵押权继续存在,无需再次申请抵押登记。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避免抵押人免责,银行往往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主合同协议内容或延长贷款期限,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那么银行展期后,抵押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仍然有效,担保物权的消失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抵押权自设立之日起仍然存在,无需重复抵押登记。
(2)办理展期时,抵押人同意对展期后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权继续存在,无需再次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申请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时,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还应当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因此,在办理展期时,即使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展期不需要征得抵押人同意,银行也会要求抵押人在展期协议中签署保证人,以继续承担展期债权的抵押担保责任。然而,延期并不产生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在抵押权已经设立并延续的情况下,无需再次办理变更登记,原抵押权继续存在并有效。
参考案例1:
海丰县阿仙奴服饰有限公司与海丰县农村信用社公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粤15闽中102。
审判庭: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借款及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成立。借款到期后签订展期协议,约定“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对此,作为担保人的阿森诺公司在延期协议上盖章确认继续提供抵押。双方订立合同、担保、续保、续保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作为抵押人,阿森诺公司同意继续按原合同提供抵押,但与抵押有关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范围等重要事项未发生变化。在抵押已经设立并延续的情况下,不需要重复办理变更登记。而且,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设定、变更和消灭受物权法调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上述担保物权的消失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涉案抵押权自设立之日起仍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公平信用社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阿森诺公司延期后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消灭的主张,我们不予支持。
要点概述:本案中,抵押人同意继续为展期后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本案中担保权的消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抵押权自设立之日起仍然存在。
参考案例2:
上诉人杨守国、被上诉人嘉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审案件)。
案例编号:(2014)尚易中字第号。16
审判庭: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通过实现的方式、通过抵押权人放弃的方式、通过抵押合同无效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与被告对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均无异议。不存在担保物权因抵押合同无效而消灭,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仍在履行,债权未全部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不同意放弃抵押权,即抵押权未消灭。借款展期也得到了原告的确认,不增加担保人的义务。此外,主合同债务人仍在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抵押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维持原判。
要点总结:本案中,办理延期时,保证人签字同意继续保证,抵押权的消失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抵押仍然合法有效。
(2)虽经抵押人同意延期,但因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无效。
参考案例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诉临汾九龙山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晋1002民初第4439号。
原审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到期后,被告临汾九龙山公园未能如期偿还原告借款,以延长借款期限。被告临汾九龙山公园将其所有的临时房屋所有权证(011110000008)和尧国用(9012)第2013号抵押给原告,为该笔展期贷款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以其房产和土地担保借款,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
要点总结:本案中,债权人虽在展期内与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对已有抵押再次进行登记,抵押无效。
3.办理延期时,未经抵押人同意,抵押权是否仍然有效?
(1)办理延期时,虽然抵押人未同意,但由于延期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抵押权仍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有担保的债权并存,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延期只是原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延长,并不是新的借款,债权并未消灭,所以抵押权并未消灭。抵押人仍需对延伸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参考案例1:
刘、、张文莲诉楚雄市龙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编号:(2017)云23闽中1007
审判庭:魏初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刘、张文莲自愿为、何建利的借款提供担保,与龙盛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刘、张文莲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借款合同展期后,作为主债权的借款合同仍然存在,借款合同展期不属于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刘、和张文莲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总结:本案中,作为主债权的借款合同仍然存在,借款合同的展期不属于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抵押权仍然存在。
4.主债权有效期间,经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存在吗?
(1)主债权有效期间,经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权期限届满,抵押权仍然存在,不受登记期限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保证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在主债权限制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无论是双方约定的抵押期间,还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都因为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约定和登记的抵押期间无效,抵押行使期间跟随主债权的时效期间,保持一致。
参考案例1:
刘建昌诉新宁县古田公墓、邓先莲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件编号:(2017)湘05民中1766
审判庭: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登记的保证期间为一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保证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登记部门为抵押物设定了一年的保证期间。刘建昌与邓素莲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但借款期限到期后,借贷双方于2065438年7月1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这份展期合同虽有瑕疵,但可以证明刘建昌在借款到期后向邓素莲主张了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2065438+2007年10月26日,刘建昌还向邓先莲、唐璐萍发出催告函,邓先莲在催告函上签字,证明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那么,本案中,抵押权人刘建昌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仍有权对新宁县古田公墓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小结:本案中,虽然抵押登记时登记的保证期间为一年,但由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抵押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