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首次在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就其发明创造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他以后申请的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一权利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排除任何人在其他国家剽窃这个商标可能先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可能性。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12个月内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6个月内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申请专利的, 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如果前一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国内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书面声明中,申请人应当写明第一件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未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的,视为未声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名称与在后申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的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