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 1.属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司法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不得与其他国家机关共享。
2.生产。根据我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专门人民法院根据具体建制或者具体案件的实际需要设置。中国的法院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1)设在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3)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军事法院也分三级:基层法院,包括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军级军事法院和北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和军兵种的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设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长江流域的大城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以及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法庭。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任务和权限。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