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代理权”问题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但由于该制度的特殊性,除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殊要件。
必须有三方
(1)必须有三方。
代理关系的特点是有三方。如果只有双方,没有第三方,就不能成立代理机构。三方的关系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代理的标的
(二)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款还规定,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也可用于民事法律行为或解除民事权利行为以外的变更,如申请专利和商标、办理注册、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特殊性,不能表现,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通信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或者按照双方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不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任何机构都不允许有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服从代理
(三)代理机构依据。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表示或接受意志并使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利。代理的效果归我,关键是要有代理。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而异,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素。
一定是为自己算的。
(四)应当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是委托人的利益取向。因此,代理人应当亲自履行代理事务,并赋予其与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任何旨在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自利性代理、自我代理和相互代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类型
一般来说,代理可以分为三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代理方法可分为:
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在特定地区和特定时期内销售指定商品的独家权利,不允许销售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进行的任何货物交易,无论是由代理人进行还是由委托人直接与其他商人进行,代理人均有权享有佣金。
总代理
总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客户作为代理人,按照实际推销的商品数量,或者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佣金。
在中国的出口业务中,有很多这样的代理商。
总代理
总代理是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期内的授权代表。除了签订销售合同、搬运货物等经营活动外,还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活动,也有权指定分代理,享有分代理的佣金。
(4)特工
特约销售代理:一些国家制造商和跨国信托集团公司经常在国外指定特约代理,以推广技术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比如三菱、丰田等日产汽车都是在这些特约代理店生产经营的,既有维修保养,也有零配件供应,还有技术咨询服务。从而解除购买者对维修服务的担忧。
民法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行为,从而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行为。比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某物,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丙方订立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直接承担..这里,甲方是委托人(也称“本人”),乙方是代理人,丙方是第三人(也称“相对人”)。
在本段中编辑商法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与委托人的某种合同关系,在合同规定的领域、程度和时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商法中常见的代理包括项目代理和产品代理。
编辑本段中的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属于委托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是书面形式的,应当依法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为签订经济合同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