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转让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号),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2009212号文,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目、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综合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纳税人不享受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10%的优惠税率。另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全方位范围的技术转让与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的技术独占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

根据财税2010111号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对象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转让范围虽然没有具体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存储形式,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资产之一。

从财税201011号所列的技术知识产权来看,技术秘密的转让也应属于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

扩展数据财税[2019]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月销售额在65438+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54.38+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54.38+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末值)÷2,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业务活动在年中开始或终止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征税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