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开发软件,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法律客观性:

从事计算软件研发和技术贸易的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需要不断开发和积累技术成果,以保持技术优势;第二,要保护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够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否则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占据更重要的位置。这是因为大多数高科技企业是以知识创新来开发产品的。当知识产品进入市场时,它们完全依赖于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没有保护或者保护不力,企业就不可能大规模投入知识开发,企业也不可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国软件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与国外同类企业还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二是知识产权归属不清。甚至有的企业还没有把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企业管理制度。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应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企业可以做以下两件事: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个软件企业往往面临着软件知识产权的归属、软件人才的管理、软件技术的保密、软件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仅仅依靠企业某些领导的行政干预是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的,而依靠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从我国软件企业现状来看,由于软件权利归属不清、人才流失、管理不善等原因,软件知识产权泄露和流失问题较为严重,软件研发和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国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要形成激励机制,还要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防患于未然。通过系统管理,我们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主动确保企业在技术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2.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考察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时,不难发现许多企业都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部门,参与软件项目立项、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为涉外事务提供法律保障;企业不设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以消除管理上的缺陷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缺陷。相反,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卷入法律纠纷的解决。由于专业知识的差距和时间的限制,问题涉及范围大,积累问题多,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给企业带来麻烦。二是软件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理解法律适用。不可否认,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是传统行业从未遇到过的,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为主要保护方式,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行重叠保护(如源程序、设计文件作为软件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由于软件的高科技特性,对软件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全面的保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切忌只依靠某一部法律或法规就能解决软件所有知识产权问题的幻想。根据我多年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研究,在保护企业软件成果知识产权方面,我提出以下简单实用的方法,供大家参考:1。第一,要明确软件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属于企业还是生产者、设计者、开发者;2.软件技术秘密的识别及保密措施。企业应主动对自己软件产品或成果的技术秘密进行保密,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秘密。企业的“技术秘密”一旦泄露,很难依法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3.专利保护。如果企业的软件技术或产品构成了专利的法律要件,就应该尽早申请专利登记,绝不能因为企业自身的拖延而造成企业的软件成果?quot丧失新颖性,并失去申请专利的机会;4.软件产品进入市场前的商标权和商业信息保护。企业的软件产品已标注商品专用标志或服务标志,应尽快完成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注册,保护软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最重要的是在企业的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要防范先被注册,给自己的权益保护带来麻烦。申请软件作品登记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灵活运用三种交存认证材料的手段;二是在认定材料中加入企业自身信息(仅限其拥有的信息);第三,在软件认证材料中增加版权标志,即版权、首次出版日期、权利人,如“(c)、1994.9、王三”,起到宣传作用;第四,不要等到软件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才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要求软件的独创性,不以软件的技术水平作为著作权有效的条件。3.软件企业要学会根据经济合同调整各种关系。软件企业需要依据经济合同规范各种经济活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迫切需要建立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外部之间的各种经济约束机制。从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看,软件企业应重点建立以下合同规范:1。劳动关系合同。软件企业应与其员工和外部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就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作出约定,建立劳动利益关系合同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约定。目前,一些不适宜立即实行劳动合同的单位也通过建立或完善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过渡,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的权属关系,防止企业技术人员流动造成的技术流失、技术泄露等软件企业“苦恼”。2.软件开发合同。软件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开发软件,应当就软件权利归属等事项订立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未开发软件在软件开发各环节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软件技术开发完成后的权利归属和经济利益归属。如果软件开发人员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缺陷,应尽快对合同进行补充完善。3.软件许可(或转让)合同。软件企业在经营自有软件产品时,应建立“许可”(或转让合同)制度,以软件许可合同(委托书)或转让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软件使用权的许可(转让)方式、条件、范围、时间等事项,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不清楚,或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造成双方“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4.软件企业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软件企业知道,正版软件不仅可以保证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还可以避免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复制(抄袭)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并提供给他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即使从事此类活动的人没有获得经济利益,但客观上影响了正版软件的销量,软件所有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和必要的经济利益,也构成了侵害软件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问题上,一些软件公司往往采取“两个极端”的态度。一是在软件侵权纠纷发生前,不听劝告,不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擅自使用他人软件;第二,一旦别人提起侵权诉讼,自己无所适从,或者承担对方指控的所有内容,承担对方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可谓“不战而退”。这两种态度显然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态度是,一旦发生纠纷诉讼,要正视现实,认真对待。一方面搞清楚对方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不要打了几个月才搞清楚对方无权起诉他人软件著作权侵权;另一方面,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是否应该作为被告,依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总之,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方面,软件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同时,软件企业要自觉依法办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他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