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能
(二)制定市级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国家、省、市确定的城市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计划、区域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计划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组织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
(三)负责监督防治机动车排放的空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和污染物;组织全市重点区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相关重大问题;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组织监督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调查。
(四)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协调和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全市湿地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巩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城市创建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指导全市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
(五)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监督各类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发布城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负责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和解决全市各区、镇、各部门、各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市环保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促进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培育和成长;参与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引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参与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省和地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国家、省、地方环境保护基金投资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专项投资管理、验证和审计;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助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在本市的实施;负责引进环保科技项目的技术审查和重大环保工作的技术把关。
(十一)负责全市电磁辐射源、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测和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监督管理和核污染、辐射污染事故应急管理;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核承压设备管制实施安全监管。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统一履行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综合监管职责;参与制定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监督管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