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和‘发明’两种类型的专利互不干涉吗

专利法第2条规定了我国的专利类型: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两者是不同的专利类型,并不存在冲突

发明,是专利的主要保护手段,保护产品(包括新材料)、方法,其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之后才可以获得授权,授权周期较长,2-4年不等,有的甚至7-8年,保护期为20年

实用新型,是基于国情所决定的,如美国等国家没有这个专利类型,主要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不保护方法、新材料等,大部分就是机械类产品,其只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获得授权,保护力度较发明差(如侵权赔偿较发明少),但是,授权周期较短,几个月至1年不等,保护期为10年

专利,授权是基本,最重要的是稳定性,在专利侵权、诉讼、许可等关键领域中,对方考虑的更多是稳定性,若你的专利稳定性差,对方可以到复审委、法院宣告专利无效(这个是对专利审查的救济措施),也会有可能使得你的专利权被判无效,失去专利权

因此,在申请时,对于可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方案,建议同日(必须同日,并且在请求书中勾选同日申请的选项,否则在后的申请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较快获得授权,保护产品,若在后的发明获得了专利权,就放弃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这个是专利法规定的,同样的方案只能给一个专利权),若在后的发明无法获得专利权,则实用新型保留,但是,其稳定性比较差

相对而言,发明的费用要比新型要高,经济因素也是需要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