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本管辖中的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在中级以上法院管辖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广州、厦门、上海、武汉设立了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其受案范围由最高法院确定;(2)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因专利侵权、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青岛、大连及各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3)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其他有关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和在当地的影响,提出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