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在中国可以全部进入国家阶段吗?

确定了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只要指定了中国,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专利局应当承认该申请作为正式国家申请的效力。对于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期间,国际局已向专利局发出“撤回国际申请”(表PCT/IB/307)或“国际申请视为撤回”(表PCT/IB/325)的通知,或向中国发出国际申请“撤回指定”的通知(表PCT/IB/307)。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专利局发出国际申请不能在中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受理。国际申请在规定期限内选择中国,并且该选择在进入国家阶段前仍然有效的,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是否选择中国应以国际局传送的“选择通知”(PCT/IB/331)为准。国际局发出“选择通知”后,发出“撤回要求或选择通知”(表PCT/IB/339)或“视为未提交要求或视为未作选择的通知”(表PCT/IB/350),上述通知涉及撤回选择或视为未作选择,如果所指明的国家有“CN”,则该国际申请是针对中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