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有哪些被法律禁止的行为?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质量标志是指在实际不存在的产品上使用伪造的质量标志的行为;冒用质量标志是指在未经发证机构审查合格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发证机构相应的质量标志。目前,我国常见的质量标志主要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如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标志、国际羊毛局颁发的纯羊毛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等产品质量标志表明了产品质量的水平,是产品质量信誉的标志,可以对消费者购买产品起到信誉导向的作用。经具有认证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程序认定产品质量符合颁发质量标志的条件后,企业方可在产品上使用质量标志。因此,任何非法使用或冒用这些质量标志的行为,都是对产品质量真相的隐瞒,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
2.禁止伪造产品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产品的产地,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比如非青岛崂山生产的矿泉水,不得标注崂山;非上海生产的服装不得标注上海。某个特定地区生产的某个产品只有质量和性能好,往往与这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和传统制造方法有关。消费者更信任和喜欢这些特定地区生产的特定产品。利用消费者的心理伪造产品产地,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必须禁止。
3.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这里所说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一个不存在的厂名、厂址;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隐瞒真正的生产商。一是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很难找到最终的责任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的市场声誉来推广自己的产品。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也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必须禁止。
4.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是指添加不属于产品的成分,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行为。比如豆制品里掺滑石粉,化肥里掺炉灰等等。,通常在产品中掺入廉价的东西来牟取暴利。“假的就是真的”是指用一种产品冒充另一种产品的行为。比如人造革做真皮,镀铜做黄金制品。我这里说的不包括假冒商标和专利的行为。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分别由商标法和专利法进行规制。“以次充好”是指用质量等级低的产品冒充质量等级高的产品,比如用二等品冒充一等品。广义的“以次充好”还包括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都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质量欺诈行为,必须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