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法规定,授予发明专利的条件是,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的判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这里的出版物不仅包括书籍、报纸和杂志,还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录像带和唱片。

(二)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尚未在中国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共使用,是指以商品的形式进行销售,或者以技术交流的方式进行传播和应用,甚至是通过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知识;

(3)在提交申请之前,没有其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判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该发明不是一个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已有显著进步。显著进步是指该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一进步表现在:本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点和不足;或者在以发明创造为代表的新技术潮流中;或者反映在本发明的优异或意想不到的效果中。

(3)实用性的判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能够在工农业等行业生产中大量制造,并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同时产生积极作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前已经投入生产实践,而是通过分析推断,可以在工业、农业等行业的生产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