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依据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公司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是以产权转移为前提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让文书”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文书,不动产的买卖和转让实际上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产权转移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根据《产权转让文书》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会计处理:
(1)印花税拨备会计分录
借:税和附加费
贷款:应交税费-印花税
(2)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款:银行存款
注:印花税不再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政策基础:
根据财会[2065 438+06]22号文件规定,在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及附加”名称变更为“税金及附加”。
(1)“税金及附加”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3)以前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收取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