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部分效力是否影响案件的判决?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如前所述,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为协调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程序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85《关于专利审判若干问题的通知》作出如下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审判中,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此期间,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有效或者无效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据此,人民法院一般适用中止审理程序,以避免判决与再审决定的矛盾,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

但是,由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提起期限在法律上没有限制,很多已经中止的案件经过很长时间后必须恢复。但是,在这段时间内,经常被侵权者利用,产生各种负面影响。可以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已经成为困扰专利侵权诉讼的一个难题。

1.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加大了审判难度,侵权人往往利用这一时期继续侵权。因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周期长,一般需要一年以上;对于发明专利,如果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使得一些专利权人从提出侵权起诉状到被告请求无效,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恢复审理并审结,时间从23年到45年不等。在此期间,侵权人往往不受限制地继续侵权,法院也面临取证困难。

2.侵权被告多为中小企业,容易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侵权责任,使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专利权不能及时有效地受到法律保护。

3.无效宣告请求被被告视为拖延诉讼的重要手段,使人民法院无法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而且由于侵权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侵权人往往受益匪浅,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侵权气焰,使得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专利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恶性循环。

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使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受到影响。专利权的许可和专利权的转让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会使其他人在此期间不受限制地免费实施专利。

三。消除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负面影响的法律对策基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2《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应当告知被告,如果要宣告专利无效,必须在答辩期间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但在随后的审理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审查的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的审理。

但根据《解答》的规定,在被告请求无效宣告后,人民法院仍将中止审理相当一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有效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带来的问题,有必要在立法上修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改革专利审判制度,以实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初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中,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原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将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本诉讼)的法院,供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中止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优先处理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考虑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专门机构受理案件,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六个月)结案,以提高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2.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反诉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实质理由的,可以认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拖延诉讼,不中止审理。而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向侵权人收取高额的审判费用(比如65438+平时的0倍)。如果被告在此期间继续侵权并扩大侵权,应当双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3.人民法院以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为由提起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专利权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的,不中止审理。并且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专利权人胜诉,专利权最终被认定无效的,追溯到案件发生时,原告应当承担被告的全部损失,专利权有效担保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