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专利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各单位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本单位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工作战略和实施计划,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服务。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或总公司、办事处);本办法所称医药企事业单位是指工厂、公司、科研院所、学校等医药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机构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第二章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现有的办事机构负责专利工作,确定专职人员,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专利管理的任务是: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医药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加强相关咨询和培训,向上级反映意见和要求。第七条单位专利管理的任务

1,制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2.了解与本单位相关的国内外专利保护和市场动态,研究本单位的专利发展战略,掌握技术开发、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经营决策中的相关专利法律地位,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3、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

4.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接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专利纠纷和诉讼事务;

5.参与组织专利实施,管理与专利有关的许可贸易事务;

6、依法获得本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7.参与与技术和产品进出口相关的专利工作。第三章专利工作者第八条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医药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培训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者,专利工作者应持证上岗。第九条专利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理工科大学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科技管理经验和能力;

3.接受过专利法及相关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并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专利代理人证书。第十条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1.宣传普及专利法和专利知识,根据单位领导的授权积极组织员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处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权的各项事宜;

2、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并参与专利技术的实施;

3.收集、整理、掌握和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研究,为本单位的科技进步服务;

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经公布的以外,应当承担保密责任。第十一条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对本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与产品进出口有关的专利事项提出建议;

2.有权建议、督促、检查本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兑现奖金和报酬;

3.在本单位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权获得奖励,其成绩应作为聘任或晋升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4.有权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和学习机会。第四章专利管理第十二条专利管理是科研、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环节,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把专利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和实施。第十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应当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市场竞争形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类型,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1.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向本单位专利局或专利工作人员提交专利申请报告;

2、专利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发明内容、申请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3、专利局或专利工作人员对专利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

4、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单位专利局或专利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事务代理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