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的。
法律主观性:
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相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复审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