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释: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管理制度的规定。
1.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这里所说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按照国务院现行机构设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定”计划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研究起草专利法律法规草案,制定专利管理条例;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中国专利局),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条件的,依法授予专利权;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当事人关于专利事务的复审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指导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合作;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组织和推动专利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这里所说的省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本级政府设立的具体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局),也可以是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科委。具体由哪个部门为本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规定,省级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职责主要是: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本条仅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立法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仅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定专利工作的行政管理是不够的,应当规定省级以下政府也可以设立专利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专利工作。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专利制度具有国家统一性的特点,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而复杂,专利管理的权限应当适当集中,不宜分级设立专利管理部门。目前,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复审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并不是所有的市县政府都能准确掌握和处理,因为有些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确权程序。在专利法中,只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是适当的。同时,考虑到一些专利管理工作量大的城市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专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假冒伪劣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一些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实际处理能力强的城市实施”,并据此对草案中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处罚行政部门假冒伪劣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这些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专利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有关地方政府确定。 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减少或者合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无需在专利法中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