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受理?
关于案件管辖的问题,一般由基层人员管辖,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