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破坏了国家机关的一项具体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危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B)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是指违法行使职务职权,即在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一般职务职权的事项上,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实施违背职务行为目的的活动。
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是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要依据。
无形损失是指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声誉的严重损害。确定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应当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造成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或者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六)徇私舞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滥用职权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与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首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属于一般工作中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部门处理。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间接故意的危害结果较为常见。行为人滥用职权是为自己谋利还是为他人谋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那个[page]
(1)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滥用职权罪,首先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该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另一方面,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简单理解为有形损失,而应包括无形损失。
(2)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一般法。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滥用职权的特殊犯罪,即特别法。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触犯特别法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规定的犯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后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将犯本罪和受贿罪。此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是受贿罪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就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应当以受贿罪从重处罚。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够大,不足以构成受贿罪的,应按本罪处罚,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以从轻犯罪。
(4)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本质上也是滥用职权。如果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因他的贪污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他将同时触犯本罪和贪污罪,这是想象竞争,选择一个重罪后的处罚是合适的。
第三,惩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议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5 16高建发晏子[1996]4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走私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诈骗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司法人员,即依法对罪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督职能的人员,为了金钱、保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自己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人,或者刑法第十条规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进行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采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即有确凿事实证明自己犯罪的人,使其不受侦查(连同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的;故意包庇不起诉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
(三)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判决、裁定,使有罪的无罪释放,无罪的被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非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实际上放任不管,致使行为人逃避刑事追究的;
(五)给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谋取私利的;
(六)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咨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检察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或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司法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或者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行贿以及前款规定的情形,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负有查禁卖淫、嫖娼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便利的;[第页]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受追诉的;被追究以上补充规定所列罪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犯有本决定所列罪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负有调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调查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人员),且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按照或者比照私下协商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单位或者小集体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的私下询问中各种欺诈行为的条件和情节。确定是否依法追究民间诈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该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对当事人生命、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政治影响。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以拘禁私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原因造成的错案,不应以私下协商诈骗罪论处。因为上下级关系,我们要执行上级的错误指示,造成错案。如果没有要求个人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就不能以个人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串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串通实施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的,以* * *罪追究刑事责任。
6.犯徇私枉法罪,收受贿赂或者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拘留、诈骗刑事案件一律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经依法处理的案件,不予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