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执行锅炉排放标准。
法律主观性: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为:1,锅炉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0毫克;2、每立方米煤中二氧化硫不得高于200毫克;3、每立方米煤和燃料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高于200毫克。
法律客观性: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第五条
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发展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和清洁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煤炭。因地制宜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安全发展核电,有序发展水电和天然气发电,协调推进风电发展,太阳能规模化开发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于超出计划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推进居民供暖、工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天然气和电能替代,减少散煤和燃料消耗。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下降到58%以下,电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5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