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同一个招牌是否侵犯版权?

侵犯版权就是俗话说的盗版,盗版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所有权,属于违法行为。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来说,只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使用一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此,未经招牌所有人同意使用招牌,无论是否在异地,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如果招牌所有人和异地使用人是同一权利人,或者招牌所有人同意使用,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7)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上述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