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科技奖励制度主体的发展特点及原因。
科学技术奖励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早在古代,中国就有了科技奖励的萌芽。辛亥革命后,中国也相继设立了一些科技奖项,但这些奖项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外辱和内腐而未能坚持下来。我们党非常重视科学技术奖励。早在20世纪40年代,它就在解放区制定了各种科技奖励政策。如陕甘宁边区建设厅1941 (P40)工业技术改进奖、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技术条例[1](P45)、晋察冀科学发明条例1946 [
新中国科学技术奖励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科学技术奖励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5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初始阶段(1949—1977)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科学技术几乎是空白。为了尽快发展科学技术,恢复国民经济,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 * *同一纲领,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为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服务,奖励科学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第45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奖励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的决定》,批准了《发明创造和专利权保护暂行条例》。1954年8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中的发明、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这项科技奖励面向基层单位,主要是企业,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励暂行条例》,并于同年成立以郭沫若为主席的中国科学院奖励委员会。按照规定,一等奖是65438元+0,000元,在当时来说是相当坚挺的。1957-10月65438,科学奖第一次评审,34项成果获得年度奖1956。同时向社会公布获奖项目和获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