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

1.权利是以不同的方式产生的。根据民法概念,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本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取得,不受他人约束;专利权除了自己的智力成果的创造外,还必须根据申请取得,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依法授予专利权”。该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2.两种权利的条件不同,即是否公开其技术信息是取得的前提。与专利权相比,商业秘密的取得是以技术信息的不公开为前提的,即技术信息的保密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最基本条件。就专利权而言,垄断权的取得是公众公开其专利,并与社会签订特殊合同以取得权利的一种方式。因此,开放与否是两种权利产生的最基本也是最不同的条件。3.权利主体范围的不同。纵观各国专利法,一项发明只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权的取得以申请在先或发明在先为原则,权利主体具有唯一性。即使以后别人做出了同样的发明,也不能再获得专利权,也不能自由使用。但是,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主体并没有明确的限制,甚至是竞争性的。独立主体只要通过自主研发、创造或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只要不向外界公开,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4.权利的客体范围不同。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文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属于技术信息的范畴。即使在技术信息领域,作为专利权客体的范围也小于作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范围。比如动植物新品种,在我国面前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另外,专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商业秘密的客体包括一个未完成的技术方案。5.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的取得要求是不同的。就专利权而言,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法律对专利权的取得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一项专利的取得会有很多限制。但是商业秘密是自动获得的,有不披露的要求,所以只要是秘密的。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如上。